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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机关不是领导的“一条恶狗”
[2008年01月09日]   来源:新农村新闻周刊   作者: 木名   点击数: 【字体: 】【双击滚屏

 

政法机关不是领导的“私人卫队”

新年“新气象”,新的县官遭诽谤案新鲜问世了。今年11日,《法制日报》主办的杂志《法人》刊发了记者朱文娜《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的文章。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随后西丰县公安局又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并于14日派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抓捕记者,未果。

刚刚过去的2007年,出现了多起县委书记以所谓的诽谤罪,利用手中的公权对公民进行打击的案例,如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等,其原因无非是老百姓发泄了一下对县太爷的不满而已,便遭遇当地执法部门雷厉风行的拘押。但这一次,谁也没有料到,一个属于基层政法系统的西丰县公安局秉承县级领导指示,对隶属于中央政法系统的记者进行拘传,如若放在古代,颇有点像县令让捕快去刑部拿人。这种手持警方拘留证,“炫耀式进京”、“直捣老巢式”前进,确实令人震惊。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某些当权者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为所欲为,一手遮天,骄横跋扈,独霸一方,“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一副“土皇帝”做派。试想,这种“强权”下的县域民主,哪有什么真正的民主可言,哪有什么“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可言,哪有什么和谐可言?

毋庸讳言,依据法律,如果确有犯罪行为发生在西丰而犯罪分子在北京,西丰警方当然有权到《法制日报》抓人,这叫依法办案。问题在于,西丰警察抓人的理由是“涉嫌诽谤罪”,而诽谤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上,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县委书记本人到法院去起诉,而不是由警察或检察来公诉!

在法律知识相对普及的当下,我不相信这些人不懂法。如果一个县委书记连这点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懂,还有什么资格当县委书记?如果西丰县公安局的人也不懂的话,岂不是法盲执法?显然,他们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而随意动用公权对付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其性质又是何等恶劣!

众所周知,中央政法委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整顿法纪,而这名县委书记和他领导的司法官员们,公然到中央政法委所属的法制日报社胡闹,这不是典型的犯上作乱么?

的确,西丰这股风来得很猛,让如我的媒体从业人员不寒而栗。如果今天县令们可以有恃无恐地随意指使其治下的警察以“诽谤罪”抓记者,再指示检察院整材料、法院判刑罚,那么,几乎所有从事过批评报道、舆论监督和批评言论的人明天都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连政法系统内部的记者都有如此厄运,何况其他呢?

眼下,面对某些不法官员利用专政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恶意打击报复的行为,媒体将如何自处?关于《法人》杂志对西丰县的负面报道是否完全属实,我们无从知晓,但动辄便把“诽谤罪”大帽子扣在舆论监督头上,对于民主社会来说绝非幸事。哪来这么多“诽谤罪”啊?时下,“诽谤罪”俨然成了不法官员躲避舆论监督的“挡箭牌”了!中国还要不要舆论监督?不难想象,此风如果不坚决刹住,任其滋长蔓延,以后舆论监督环境将是灾难性的!

我一直想弄明白,究竟是一股什么样的力量,使得这名“受党教育和培养多年”的干部,如此大失水准?目无省长批示,公然非法挑战中央传媒,他的自信和力量究竟从何而来?他是一贯如此,还是偶而为之?他是基于正义还是基于邪恶?是有恃无恐,还是无知者无畏?

在人民的心目中,法律是保护人民,打击罪犯的,公安是为人民伸张正义、惩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府组成部门,是社会公正的防线,严格依法办事是政法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必要前提。何以在西丰县,政法机关竟成了维护官威的忠实可靠的工具,成了权力的私人卫队,成为官员随挥去来的“家丁”?

“领导指示”成了抓人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恶意践踏,权大于法在这里得到了佐证。从中央的角度来说,解决一个县委书记的问题并不难,难的是从制度上根除此类现象。个人以为,个人以为,正确的解决思路是,行政官员地方化,司法官员国家化。建议中央政法委和社会各界,认真解剖这条送上门的“恶狗”,以儆效尤。

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我想,这就是最响亮的回答。媒体需要风清气正的舆论环境,更渴望有真正的法治建设来保护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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