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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岂能“选择性执法”?
近日,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6件行政非诉执行案,全部被法院挡在了门外。这源于今年8月召开的浙江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决定今后浙江省各级法院将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并明确了六大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不予受理或暂缓受理的原因和依据(10月30日《法制日报》)。
在表态之前不妨先看一组数据。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04年至2006年3年中,浙江省各级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51617件,裁定准予执行的49088件,涉及国土、城建、规划、综合执法等多个行政执法机关。真正的问题不在量大,而在于这类案件难以执行,且容易激化矛盾。一些法院将此类案件视为“烫手山芋”,不肯做“恶人”。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则将此类案件比喻成了“垃圾”,法院则成了“垃圾桶”。。
从人情角度讲,应该理解法院。但从法律视野看,却不能接受法院不做“恶人”的做法。这里,法院不做“恶人”了,可“恶人”却让行政执法机关甚至让法律做了。
坊间语云,“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法院应该有“我不做恶人谁做恶人”的气魄。诚然,此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较难,但也不是就没有执行下去的可能。正如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处负责人所说,“处理此类案子,要看我们行政执法机关与当地法院配合的默契程度,如果配合得好,非诉行政执行案完全不会成为法院的负担和累赘。”
据称,浙江省高院决定“有限制地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其目的是“敦促行政执法机关敢于作为、积极作为,同时解决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倒挂的现象,也为法院日益加重的执行任务减负”。事实上,“筑坝截流”的做法让行政执法机关根本无法作为。
根据现行法律,强制执行权是法院的“专利”,行政执法机构虽有处罚权,但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法院是执行的最后一道岗。现在法院不做“恶人”了,那就意味着一些案件将永远不可能执行下去。对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其行政处罚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正如某国土局工作人员所说,“我们自己身陷尴尬不说,法律也将因此失去威慑力。”这样的结果,应该不是法院所愿意看到的吧?
这里,我们要看什么是“恶人”。所谓“恶人”是指“本性恶”“行动残”,而依据法律规定执行,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秩序,其行动在法律框架内,何来“恶”和“残”一说?倘若说,因为容易得罪人而成恶人,那么这样的恶人是守法、敬业的代名词,即使做之又何妨?故而,笔者对于法院为了一已轻松而“选择性执法”,深表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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