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限制条款”,解禁与加压的统一
删除限制条款,解禁声中有压力
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原草案57条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以及45条关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时“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6月25日《中国青年报》)。
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对于突发事件,瞒是瞒不住的。谣言止于公开,最聪明的做法,莫谙嘈琶裰凇⒆鹬孛裰诘闹槿āN颐遣环涟涯抗馔断颍玻埃埃衬攴堑涫录喙夭棵糯右飨⒌焦⒉迹裰诖硬恢矫飨⒋踊骋傻脚浜希钪照绞ち朔堑洌涎萘艘怀鲂畔⒐幕ザ孟贰U庖皇率敌蜗笏得鳎娑酝环⑹录笆薄⒆既饭颊嫦嗟谋匾浴?lt;BR>
在去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媒体报道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将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应该说,这一规定的本意并不是封锁消息,而是确保消息公布的真实性。但是在政府统一发布的禁令下,却可能因为个别地方、个别人的别有用心,而削弱了事件的真实性、影响了事件公布的及时性。山西“黑砖窑”事件就深刻表明,受部门利益甚至个别人非法利益的遮蔽,事件的真相可能被歪曲,真实的民意可能进不了“中南海”。
仅仅一年时间,从设禁到解禁,我们应该看出其中蕴含的时代进步性,并感受到决策层的管理智慧。这种对舆论的解禁,对于媒体而言,更多的是加压而不仅仅是减压。
现代媒体以成为公众利益代表为已任,了解真相、公布真相,既是其责任更是其存在的价值。让媒体报道真相,媒体不仅不会乱报道,反而更会审慎报道,确保报道事实的真实无误。
这不难理解。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真实则是媒体的生命。媒体是对受众负责的,当前充分竞争的媒体市场,绝不允许媒体有误报、乱报行为存在。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前失声是失职,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前歪曲,则是犯罪。不仅会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会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严惩,更会受到受众的唾弃。
在禁令之下,媒体能够为自己失声找到理由;但在解禁之后,媒体为了赢得市场、体现责任,只能去积极探寻真相。在部门和媒体相互努力下,事件真相得已浮现,公众的知情权得已保证,从而推动事件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
在今天社会,媒体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相信媒体就是相信民众,尊重媒体也就是尊重民众。给媒体解禁,看似是“松”其实是“加”——松了绑却加了一份沉甸甸的压力。在这里,解禁与加压得到了和谐统一;在这样的点滴中,社会一步步朝着正确的方向前进;而决策层的管理智慧,也得已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