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一则“西丰县警察千里进京抓记者”新闻引来传媒和公众齐齐关注,网上热评更是铺天盖地。事件中的记者坦言是在履行新闻监督职责,办案警察则底气十足言称该记者发文诽谤了他们的头号领导——县委书记。
事件原尾是:今年元旦,《法制日报》主办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文章报道了辽宁西丰县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县政府对其加油站拆迁补偿结果,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后,被以诽谤罪判刑的事情。报道刚刚刊发,西丰县公安局就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记者立案调查,1月4日派多名干警不远千里赴京,直接到法制日报社抓捕记者朱文娜。
如果没有记错,这应该是“诽谤县委书记”新年升级版。因为刚刚过去的2007年,已经发生了诸如彭水诗案、稷山诽谤案、围场短信案等多起所谓诽谤县委领导案。不同的是,以前的获罪者都是当地普通干部群众,这次的获罪者成了中央媒体记者。然而不论是彼干群还是此记者,都是因为得罪了某个县委领导才被治罪的。这种奇怪到顶的现象,说起来似乎好笑,论起来简直丢人,仔细思考起来则令人浑身发冷甚至不寒而栗。
关于《法人》杂志对西丰县的负面报道是否完全属实,我们无从知晓,但动辄便把“诽谤罪”大帽子扣在舆论监督头上,对于民主社会来说绝非幸事。时下,“诽谤罪”俨然成了一些官员躲避舆论监督的“挡箭牌”,中国还要不要舆论监督?不难想象,此风如果不坚决刹住,任其滋长蔓延,以后舆论监督环境将是灾难性的!
透过以上这些案件让我们看到,没有一件是完全遵循法理、依据法律侦察审理,左右涉案人命运的只是所谓被“诽谤”的领导者的权力。这些年来,个别地方领导极权化,权力行使绝对化,甚至将权力完全私有化,使权力高居法律之上,已经不是什么稀有现象。笔者担忧,继发生派出警察抓记者事件之后,以后会不会发生更离奇的事情。
众所周知,记者采访报道是媒体从业人员的职责行为,媒体监督历来受到党和政府支持,受到群众欢迎。记者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遵守新闻从业纪律,其新闻内容所涉及到的报道对象即使对报道内容有疑义,甚至需要诉诸法律解决,起诉的主体也不应该是记者,而应是记者供职的媒体。因此,在立案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西丰县悍然派出由政法委书记带领数名警员,手执拘传证赴京抓捕记者,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荒唐行为。对此事负有责任的部门、地方领导必须受到相应处理。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要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奉劝那些至今还法律意识淡薄,自视个人权利至高无上,漠视包括媒体监督在内的各种监督的个别领导者,还是静下心来认真学习领会胡总书记报告,摆正自己的位置,用好手中的权力,不要让“西丰事件”在自己身上重演。
我一直想弄明白,究竟是一股什么样的力量,使得这名“受党教育和培养多年”的干部,如此大失水准?目无省长批示,公然非法挑战中央传媒,他的自信和力量究竟从何而来?他是一贯如此,还是偶而为之?他是基于正义还是基于邪恶?是有恃无恐,还是无知者无畏?
在人民的心目中,法律是保护人民,打击罪犯的,公安是为人民伸张正义、惩处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政府组成部门,是社会公正的防线,严格依法办事是政法机关履行自身职责的必要前提。何以在西丰县,政法机关竟成了维护官威的忠实可靠的工具,成了权力的私人卫队,成为官员随挥去来的“家丁”?
“领导指示”成了抓人的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被恶意践踏,权大于法在这里得到了佐证。从中央的角度来说,解决一个县委书记的问题并不难,难的是从制度上根除此类现象。个人以为,正确的解决思路是,行政官员地方化,司法官员国家化。建议中央政法委和社会各界,认真解剖这条送上门的“恶狗”,以儆效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