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而小农业则倾向于吸纳家庭劳动、排斥资本。这样就把问题争论的焦点转向“劳动集约型农业”与“资本集约型农业”孰优孰劣、中国农村改革实行家庭承包制度是前进还是倒退的追问上来。
事实上,我国最早推行家庭小型农场制的政策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从文献上判断,当时的典型形态是“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至于是否拥有土地私有权皆然。比如,“汉代的一个五口之家,南方人均垦田23小亩,亩产量1.37石,总产量32石;中部人均垦田30小亩,亩产量1.5石,总产量45石;西北部屯田卒人均垦田74小亩,亩产量0.4石,总产量29石”[13]。因此,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江淮以南,无冻饿之人,亦无千金之家;巴蜀平原,民食稻鱼,无凶年忧;鲁地颇有桑麻之业,无林泽之饶,地小人众,俭啬;齐地带山海,膏壤千里,宜桑麻,人民文采布帛鱼盐;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14](卷一二九·货殖列传)。这反映出了小自耕农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即“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通常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3](p486)。我国自汉唐时期至明清之际的1800余年间,历代官方记录的人口数大体保持在6000万人上下,耕地面积基本保持在8亿亩左右,人地比率大约在8亩/人以上。因此在西汉、唐朝、宋朝、明朝等几个主要的朝代,中国粮食总产量分别达到591.4亿斤、664.7亿斤、1205亿斤、1453亿斤,粮食平均亩产分别达到264市斤、334市斤、309市斤、346市斤,农业劳动生产率分别为3341市斤/人、4261市斤/人、3862市斤/人、3726市斤/人[15](p195)。尽管这一时期我国的传统农业生产要素组合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的重大突破,但是由于逐渐形成了以高劳动投入和节约耕地为基本特征的精耕细作型农业,一直维持着绵延上千年的“维生型小农经济”。但进入清代中叶以后,中国人口一直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比如1749年已增至1.77亿人,1800年增至2.95亿人,1850年增至4.3亿人,1933年增至5亿人),耕地面积增长幅度较小(比如1776年为9.89亿亩,1893年增至12.45亿亩,1933年增至14.7亿亩),这样人地比率逐渐下降至“率计一岁一人之食,约得四亩”的维生型小农经济临界点(比如1776年为3.7亩/人,1893年为3.23亩/人,1933年为2.94亩/人),农业劳动生产率也由明朝时期的3726市斤/劳下降到清朝中叶的2094市斤/劳[15](p216)。这标志着我国传统小农经济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因此,有学者提出:“在1350年至1950年长达6个世纪的蓬勃的商品化和城市发展过程中,中国小自耕农的生产方式实际上已经陷入到一个高土地产出率与低劳动生产率并存的‘均衡陷阱’。仅就人均占有原粮数量分析,战国时期为921市斤/人,秦汉时期为963市斤/人,唐朝为1256市斤/人),宋朝为1159市斤/人,清中叶为628市斤/人。而到20世纪上半期,已经跌入低谷(1947年仅为417市斤/人),这是战国以来最坏的状况”[15](p195)。新中国成立后的半个多世纪,总人口净增加了接近9亿人,耕地面积却减少了接近5亿亩,人地比率由1953年的最高值3.96亩/人下降到2006年末的1.39亩/人。截止